详细信息
知识产权资助申报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深圳市政府及各区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资助。主要有境外/国际商标注册资助及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
国际商标注册资助标准: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商标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0元;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在台湾、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在香港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资质文件
国际商标注册资助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须知事项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注册证后一年内提出,已注册日期或者注册证明签发日期为准。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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