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本身并不具备注册条件而获得注册的,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制度。
无效宣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评委依申请的无效宣告,另一种是商标局主动做出的无效宣告决定。无效宣告申请通常被称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
有以下情形的,可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商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如果申请人在对方商标初审公告阶段未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致使该商标注册成功的,权利人仍可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无效宣告的理由很大程度依赖于申请人对自身商标的在先注册及使用情况,商标所有人应尽早合理规划商标注册和保护,尽可能保全相关的商标使用记录、驰名情况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