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设计
品牌标识设计是一个企业在创始之初为自身形象打造的一个缩影,是从企业的名称、企业经营种类、地理位置及企业文化构思设计出来的。
商标设计与品牌设计的含义大致相同,不过品牌设计是指品牌创意的体现和表达,是用文字或艺术手段将品牌构思具体化、成果化,突出的更多是品牌本身的含义与文化。但是商标设计在包括以上要求之余,会有偏向注册成功率的设计意见加入,因而专业的商标设计会比其他标识设计有更多在规避商标注册风险方面的考虑。
理想的商标应具备五种特性:
显著性:这是注册商标申请最核心的一点,商标申请是否成功绝大部分取决于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商标评审细节中规定的显著性。
识别性: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商标必须具备独特的个性,不允许雷同混淆。
传达性:个性特色越鲜明,视觉表现感染力就越强,刺激的程度就越深。现代商标不仅仅是起到了商品的区别标记作用,还要通过商标表达一定的含义,传达明确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产品性能用途等。
审美性:商标应该简洁、易读、易记,应具有简练清晰的视觉效果和感染力。
适应性:商标的表现形式还必须适应不同材质、不同技术、不同条件的挑战,无论黑白彩色,放大缩小如何变化,都要尊崇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